wow~~我家bibi在年底生,所以可以領取這項福利,5000不無小補啦!!
桃園市公所為了落實婦幼福利,依據「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自訂社會福利措施實施要點」,從98年8月1日起,補助設籍本市的婦女生育津貼,每胎補助5000元。8月1日起誕生的新生兒即可請領,請於生產後3個月內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,逾期視為放棄權利。
一、設籍桃園市之婦女生育而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,且合於下列規定即可申請--
(1)具合法婚姻關係者。
(2)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須滿6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。
(3)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市市民者。
二、外籍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桃園市之男子結婚,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,生育子女,以夫
在本市設 籍者,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補助。
三、申請生育津貼補助時,須檢附下列文件---
(1)申請表乙份(可至桃園市公所全球資訊網下載)。
(2)新生兒出生證明正本乙份。
(3)全戶戶籍謄本(含新生兒之戶籍謄本)乙份。
(4)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。
(5)領據乙份。
(6)申請人匯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。
(7)其他相關證明文件(外籍、人陸籍婦女應檢附居留證,非本人申請者,應檢附受委
託人身份證及印章並填具委託書)。
申請人須保證新生兒確實為本人所生產,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,除應繳回巳領的補助款,需負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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